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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恢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亚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支行,住所地扶余县兴华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331576-0。法定代表人郭志杰,行长。被执行人王亚荣,现住扶余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亚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亚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扶余县支行人民币4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亚荣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县人民法院(2011)扶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孙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