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林红诉被告于德河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