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刑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国良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冀刑执字第548号罪犯李国良。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3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5月14日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五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国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1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齐志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锁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