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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6-24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2013年6月2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姚某,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