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素兰、台州市中南鞋业有限公司与台州中南鞋业有限公司、张玲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兰,台州中南鞋业有限公司,张玲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371号原告:李素兰。被告:台州中南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玲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兰与被告台州市中南鞋业有限公司、张玲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兰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素兰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