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范小艳与陈鲁闽房屋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艳,陈鲁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31号原告范小艳。被告陈鲁闽。本院收到原告范小艳与被告陈鲁闽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范小艳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小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