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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范小艳与陈鲁闽房屋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艳,陈鲁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31号原告范小艳。被告陈鲁闽。本院收到原告范小艳与被告陈鲁闽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范小艳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小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