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美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