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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俊与何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何世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941号原告:郭俊,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何世伟,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诉被告何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元,由原告郭俊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