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俊与何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何世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941号原告:郭俊,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何世伟,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诉被告何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元,由原告郭俊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