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69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芦丽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