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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2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与贾越鹏、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贾越鹏,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091-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邓电明。被执行人贾越鹏,男,汉族,1968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法定代表人贾越鹏。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越鹏、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越鹏、东莞市星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72369.45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志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