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9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