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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中民二终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中民二终字第000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蛤蟆井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15069-X。法定代表人:伍燕琼,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组织机构代码75098907-3。法定代表人:黄金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广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6月15日,应上诉人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12)宣中民二终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2013年6月17日、6月20日,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审起诉和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黔南佳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储全胜审 判 员  童晓梅代理审判员  张逸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