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英与被告朱永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英,朱永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杨明英,女。被告朱永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英与被告朱永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成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