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催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杭州驰鑫运输有限公司、於兴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驰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催字第71号申请人杭州驰鑫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154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星村。法定代表人於兴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松,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驰鑫运输有限公司因持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浦阳支行于2013年3月26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321818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浙江水泥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对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浦阳支行于2013年3月26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321818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解除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驰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