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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熊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 判 长  贾旭辉审 判 员  谢 敏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