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654号原告:熊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 判 长 贾旭辉审 判 员 谢 敏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