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洪树立与赵兴良、徐燕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树立,赵兴良,徐燕燕,杭州兴良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244号原告洪树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大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良。被告徐燕燕。被告杭州兴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傅家峙村8组。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树立与被告赵兴良、徐燕燕、杭州兴良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洪树立的委托代理人章大勇到庭参加诉讼,赵兴良、徐燕燕、兴良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洪树立诉称:洪树立和赵兴良系朋友关系。赵兴良、徐燕燕因投资资金周转问题分别于2011年11月21日向洪树立借款200,000元、2012年1月17日向洪树立借款100,000元,均约定年息20%,由兴良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后,赵兴良、徐燕燕只支付了利息38,000元。借款时,赵兴良、徐燕燕系夫妻关系,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洪树立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赵兴良、徐燕燕归还借款300,000元,按年息20%支付至还款时止的利息;2、判令兴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由赵兴良、徐燕燕、兴良公司承担。为此,洪树立提供借条1份、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2份、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赵兴良、徐燕燕、兴良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赵兴良、徐燕燕、兴良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洪树立提供的证据,其内容可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赵兴良、徐燕燕于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26日登记离婚,并出资设立兴良公司。2011年11月21日,赵兴良向洪树立借款2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由兴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1月17日,赵兴良向洪树立借款1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由兴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洪树立收到利息38,000元。此外,洪树立向浙江法制报社支付了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赵兴良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洪树立要求其归还借款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借款发生在赵兴良、徐燕燕婚姻存续期间,洪树立要求徐燕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兴良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的,依法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洪树立据此要求兴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洪树立垫付的公告费,系赵兴良、徐燕燕、兴良公司未到庭所致,故应由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兴良、徐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洪树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1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扣除已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8,000元)。二、被告赵兴良、徐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洪树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2年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三、被告杭州兴良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兴良、徐燕燕、杭州兴良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洪树立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70元,共计人民币5,235元,由被告赵兴良、徐燕燕、杭州兴良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