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点点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点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60号原告: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彪。委托代理人:章志强。被告:义乌市点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英华。委托代理人:王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点点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点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点点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建军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