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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谢飞、被告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谢飞,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代表人:牟乃密,该分行的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芝,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谢飞,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无业。被告: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勇,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谢飞、被告陕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借款合同解除,被告谢飞已给付原告借款本息363456.32元(截至2013年6月21日)及相关费用,双方纠纷业已了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548元,减半收取327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任 惠 军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