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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刘百顺、于金荣、张春贵、张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刘百顺,于金荣,张春贵,张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被执行人刘百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金荣,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春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宪文,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百顺、于金荣、张春贵、张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