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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佩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周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284号被执行人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九顺,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敏,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佩君,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