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冯其镇离婚纠纷申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涛;冯其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潼民初字第00174号 原告王涛,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太要村一组。 被告冯其镇,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太要村一组。 原告王涛与被告冯其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其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涛诉称,她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27日在潼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农历正月初五,被告与别人开矿离家,走后原告一直无法与其联系。2013年3月5日,原告王涛以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冯其镇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涛和被告冯其镇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9月27日在潼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2011年农历正月初五,被告冯其镇离家,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未归。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信任,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积极进行沟通,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冯其镇于2011年农历正月初五离家,至今未归,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涛与被告冯其镇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用56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小牛 审 判 员 成小军 人民陪审员 韩相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益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