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监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仲跻宽与章立朋、江苏省苏辰公路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仲跻宽,章立朋,江苏省苏辰公路有限公司,章立根,张卫东,朱文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监字第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仲跻宽,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章立朋,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辰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1号。法定代表人沙国江,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章立根,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卫东,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文斌,居民。仲跻宽与章立朋、江苏省苏辰公路有限公司、章立根、张卫东、朱文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赣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9日,仲跻宽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仲跻宽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仲跻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仲跻宽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谭传之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