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一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檀某与叶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檀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润年,望江县高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审理原告檀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叶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浙江永嘉县,且经常居住地亦在浙江永嘉县。故本案应由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浙江永嘉县,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望江县,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由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叶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将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