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2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7月5日,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09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因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相激,2010年12月,原、被告再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原告后与家人前往被告娘家接被告回家,但娘家人也说被告没有回去,后原告经多方打听皆无被告的下落和音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09年1月在汉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无故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中,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届期,被告王某某仍未到庭。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某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户籍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身份情况;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证明原、被告结婚时间以及婚后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12月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及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相互包容,共同经营家庭。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被告再次因为争吵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和原告分居生活长达2年之久,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尽家庭责任,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戈人民陪审员 李世成人民陪审员 李阳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