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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凭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郭文生与被执行人周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生,周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凭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郭文生,男,1986年生,现住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周阳波,男,1986年生,现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生与被执行人周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师审判员  韦裕社审判员  秦德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