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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南忠权。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2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南忠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轿车,从乐清市北白象镇开往柳市镇XX村方向,途经乐清市北白象镇桥下村锦绣时代门口前路段时,与金某驾驶的浙C×××××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清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告人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6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过来处理事故,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2013年3月16日,经被告人林某检举,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林臣灵,现林臣灵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光盘、现场勘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调解书、立功材料,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期间又检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属立功,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林某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钦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靓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