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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行审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胶南市环境保护局、杨金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南市环境保护局,杨金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黄行审字第133号申请人:胶南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南市灵山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春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金术,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胶南市环境保护局就杨金术不履行南环罚字[201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充分。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胶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杨金术必须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胶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三、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孙德华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