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申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3-12-09

案件名称

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公路港务局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公路港务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九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公路港务局。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向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江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公路港务局(以下简称公路港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鉴于秦江集团与公路港务局在本案的执行中于2013年4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且《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郑执一字第463-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姚爱华代理审判员  胡 田代理审判员  高 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