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嵩执裁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杨林信用社与李继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信用社,李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嵩执裁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杨林信用社被申请执行人:李继明关于杨林信用社与李继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1)嵩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继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林信用社借款14000元,利息1130元及2011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明其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嵩执字第4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