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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周海鹏与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周海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51号原告周海鹏,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原告周海鹏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410332-19002543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雪兰审 判 员 : 张 川人民陪审员 :于乾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