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贾西林与河南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大川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西林,河南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大川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524号原告贾西林。委托代理人王岳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国贞,总经理。被告郑州市大川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德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贾西林诉被告河南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大川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上旬,原告由第二被告的副经理罗玉林带领,到第一被告的工地打工。工程地点在郑州市黄河旅游生态风景区内,早已完工。但二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不给,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49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被告“河南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为“河南省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大川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应为“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故本案原告所诉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