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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4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赌博于2011年8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壹拾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3日晚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小型越野车,从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虹路开往乐清市乐成街道清远路方向,途经清远路与晨沐路十字路口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乐清市公安局理化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说明、光盘说明、理化检验报告、视频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陈某的悔罪表现,宜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利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