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霍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系广平县人,原广平县第一中学体卫处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3)第3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广平县第一中学为迎接省级示范性高中达标验收,由财政出资采购一系列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时任该校体卫处主任的被告人霍某某,负责所需音体美器材的编制采购方案,并参与公开招标、协商具体合同。经招投标,定州市康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标,在之后的收货及验收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收受了供货方代表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4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已将该涉案款退回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并已上缴县财政。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史某某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体卫处工作职责及分工安排、工作简历、会议记录复印件、请示复印件、教学仪器购置清单、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提取证明、短信内容照片复印件、户籍证明及河北省罚没收入缴款书、案件来源、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身为广平县第一中学体卫处主任,利用为学校购置音体美器材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其犯受贿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霍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霍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广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诗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