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凌后英与尹大春、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后英,尹大春,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凌后英,女。被告:尹大春。被告: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后英,被告尹大春、巢湖市巢宇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后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司绍芳审 判 员 张世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