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648-2号申请执行郑友录,男,现住深圳市龙岗布吉南岭南景豪庭星辉阁3B,身份证号441521196606210037。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曹田街。法定代表人林兴刚,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法定代表人徐晓明。申请执行人郑友录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友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585330.23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