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高鹏远与吕根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远,吕根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49号原告:高鹏远,男,汉族。被告:吕根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鹏远诉被告吕根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鹏远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鹏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