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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商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一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辖初字第10号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孝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一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青山路西侧。公司负责人宋桂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龙公司与被告一建公司、一建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一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建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依法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双龙公司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内,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