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赵海虎与李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虎,李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赵海虎,农民。被执行人李俊刚,农民。本院在执行赵海虎与李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证经字第331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