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香梅与聊城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梅,聊城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聊东行初字第16号原告:王香梅,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驻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50号。原告王香梅诉聊城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王香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香梅负担。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