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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詹文昌与郑州恒裕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文昌,郑州恒裕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10号原告詹文昌。被告郑州恒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志辉,总经理。原告詹文昌与被告郑州恒裕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文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群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