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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金融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旅游行政管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6-25核稿人同意并呈袁院审批。邓茂军6月2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85-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85-2号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慧、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浮山朱明洞景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燕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龙云飞,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因与被申请人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对广东省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罗浮山旅游开发总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2890万元。申请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博罗县罗浮山旅游索道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广东省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罗浮山旅游开发总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2890万元。上述债权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作其它任何形式的处分。上述债权的冻结期限为三个月,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10天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卢东明人民陪审员黄石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