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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蒋仁良与韩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仁良;韩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北执民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蒋仁良。 被执行人:韩玉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仁良与被执行人韩玉林[(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3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钧 审 判 员 沈元丰 审 判 员 李文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