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思权申请执行周勇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权,周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思权,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周勇全,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张思权与周勇全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勇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勇全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51778.1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