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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陈贤存与李成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存,李成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陈贤存。被告李成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存与被告李成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存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贤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贤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