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金婉与余建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建金,陈金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建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金婉。上诉人余建金为与被上诉人陈金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建金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建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建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余建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莹审判员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