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安生申请执行曾宪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生,曾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刘安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宪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安生申请执行曾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