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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江智能、胡彩菊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江智能,胡彩菊,江信辉,王佩飞,江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郑海宏。委托代理人:石红光。被告:江智能。被告:胡彩菊。被告:江信辉。被告:王佩飞。被告:江某。法定代理人:江信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被告江智能、胡彩菊、江信辉、王佩飞、江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撤回对被告江智能、胡彩菊、江信辉、王佩飞、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