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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赵某,村民。被告李某,村民。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士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