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赵某,村民。被告李某,村民。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士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