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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车红武与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车红武;周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车红武,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周航,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原告车红武诉被告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红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航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红武诉称,2011年6月6曰,被告周航找到原告称有事急用钱,向原告借了一万元,称周转开立马还钱,并写下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一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航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周航向车红武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车红武壹万元(10000),周航”,2013年3月28曰,车红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周航偿还借款一万元并支付利息,周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且在庭审之前打电话明确表示不到庭;双方未约定利息,且无具体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万元欠条一张,原告主张该一万元为借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对原告主张的默认,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称其数次催要但无具体催告日期,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121条、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车红武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车红武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丹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学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