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厦门某某砂轮有限公司与方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某某砂轮有限公司,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某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某砂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此款由法院直接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扣划后解除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